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9-09-01 00:00:00  发布人:admin321  作者:admin321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印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等依据《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报到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后,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有效证明,并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学生注册前,应先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办法,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7门,或者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0门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应予留级。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5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成绩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等成效折算为创新创业课程成绩,具体办法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者“补考不及格”记载。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和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郑州财经学院学生量化积分实施方案》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得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撤销、收回、公告无效等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本专业录取艺术类型的专业;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专升本、对口招生批次录取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在违纪处分期内的学生。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专业设置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五)经高职高专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对口升学录取的;

(六)应予开除学籍、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具体程序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应征入伍时间)。

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创业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3年,专科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在校生可申请休学创业,保留学籍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 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5门的;

(三)留级期间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且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为其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于留级范围的,取消毕业资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跟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补考,课程全部通过后获得毕业资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毕业资格再次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未申请毕业资格考核或者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并保留学业成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遵守《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共同创建安全、和谐、文明、整洁的宿舍环境。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财经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等规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学校评优评先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处分设置期限,记过以下处分为6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满,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或者会议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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